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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并且开展2024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监〔2024〕29号)的有关要求,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2023年会计信息质量情况做了检查。现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贵港市民族中学编制的2023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收入项“六、营收”年初预算数、全年预算数、决算数均为0。按功能分类类项中“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及按支出性质和经济分类项中“四、经营支出”均为0。2023年度,贵港市民族中学小卖部营收为5,794,166.80元,小卖部经营支出(成本)为4,927,545.86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六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将所有收入、支出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2023年6月25#记账凭证,收2023年高考民族中学考点考生伙食费85,050.00元,借记库存现金,贷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该库存现金为2023年5月28日至2023年6月5日收到。2023年6月20日,该库存现金缴存银行。
以上行为不符合《贵港市民族中学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不允许超出三天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超过库存额度的现金必须当天缴存银行”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贵港市民族中学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库存现金及时缴存银行。
2.2023年12月94#记账凭证,购买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器材51,163.00元。
3.2023年12月95#记账凭证,采购通用技术实验器材26,119.10元。
以上1-4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各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贵港市民族中学在建工程总账存在借方为负数余额的项目工程,分别为:6#学生宿舍楼项目-11,600,685.25元、7#学生宿舍楼项目-6,491,189.40元、教师公租房3#4#楼工程-4,651,817.00元、运动场工程(三个篮球场)-200,000.00元、食堂扩建工程-3,342,495.22元、综合楼(图书馆)-7,956,747.92元、综合运动场-1,004,113.93元、体育场建设工程-1,698,701.17元、凉亭及周围附属工程-208,299.36元、3#学生宿舍楼-1,401,413.32元、综合楼(学生食堂)-3,985,402.63元。
以上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相关核算要求,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2023年9月27#记账凭证,购买室外音柱2只共计3,100.00元,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以上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的相关标准以上,并在使用的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来说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要求核算固定资产。
1.2022年9月10日,贵港市民族中学(甲方)与江西金太阳教育研究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九科星教学平台,甲方享有乙方教学平台高级VIP使用权限,包含教学伴侣、新高考、备课、组卷、名校、校本、微课、教研等模块。合作期限为5年(2022年9月20日至2027年9月19日),协议金额为10万元(分两次付清)。
2.2022年10月12#记账凭证,支付第一次协议款40,000.00元,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入。2023年5月42#记账凭证,支付第二次协议款60,000.00元,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以上1-2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非货币性资产》(财会〔2016〕12号)第二条“本准则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符合非货币性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不是能够从政府会计主体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非货币性资产》要求核算无形资产。
2017年6月30日,经公开对外招标,贵港市民族中学(甲方)与贵港市洁嘉美保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安装340套2匹单冷挂机及96套3匹单冷挂机,包括控制管理系统、线元。甲方学生每年向乙方支付租赁费,租赁期为10年。每年每生支付租赁费200元(宿舍50元/生/期,教室50元/生/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甲方共计支付租赁费2,094,731.66元。2022年8月18日,甲方与乙方协商,签订《教室、宿舍空调回购协议书》,约定甲方需向乙方支付2,033,929.34元,分五年付清(2023年至2027年)。协议一经签订,所有空调及相关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贵港市民族中学财务账上未确认《教室、宿舍空调回购协议书》中所涉及的空调及相关资产。
以上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可靠地计量”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要求核算固定资产。
2023年6月22#记账凭证,支付2022年度广西教育质量监测课题研训评审专家课酬2,000.00元。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商品和服务费用2,000.00元,贷记财政拨款收入-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000.00元。经查,未见对该项业务代扣代缴个税。
以上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贵港市民族中学的其他应付款中,存在如下超过三年未清理的长期挂账:
以上1-4行为不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第五十条“事业单位理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洗整理并依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安排人员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要求及时清洗整理各项负债。
2023年12月28#记账凭证,预付电费123,958.83元,财务会计借记业务活动费用,贷记财政拨款收入。
以上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三条“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构成……财务会计实行权责发生制”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对预付款项做准确核算。
1.2023年10月74#记账凭证,食堂转入2022年8月至2023年9月水电费228,303.20元,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
2.2023年12月68#记账凭证,小卖部转入2018年9月至2023年12月水电费121,943.60元,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
以上1-3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第三部份会计科目使用说明“2103应缴财政款……本科目核算单位取得或应收的按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要求,规范使用会计科目。
1.2017年3月13日,贵港市民族中学(甲方)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场地,乙方用于自建基站,租期6年(2017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6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场地租金12,000.00元/年。每两年支付一次,乙方于2017年9月18日、2022年4月27日、2022年5月17日分三次(每次24,000.00元)向甲方支付共计72,000.00元。
2.2023年12月26日,贵港市民族中学把该场地租金72,000.00元一次性上缴财政专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以上1-2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一切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依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依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
2023年3月42#记账凭证,小卖部盘点库存计算本月销售成本372,699.04元,借记小卖部支出(销售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小卖部按上月库存金额+本月进货金额-月末盘点金额来计算得出本月销售成本。
以上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16〕12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应该依据真实的情况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要求,根据单位真实的情况,合理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贵港市民族中学食堂2023年6月30#记账凭证,利息收入1221.44元,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
2.贵港市民族中学食堂2023年6月45#记账凭证,利息收入1892.74元,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
3.贵港市民族中学食堂2023年12月25#记账凭证,利息收入1231.80元,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
4.贵港市民族中学食堂2023年12月27#记账凭证,利息收入1396.76元,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要经营业务收入。
以上1-4行为不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六)另外的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要求核算其他收入。
2023年3月35#记账凭证,市民族中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附件为自制原始凭证《2023年03月计提折旧/摊销总况》,未见有经办单位领导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以上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础要求是:(一)原始凭证的内容一定要具有: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公司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公司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规范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
2023年12月72#至81#记账凭证,市民族中学盘盈固定资产资产164,665.00元,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盈余,记账凭证未见附件。
以上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础要求是:……(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2023年6月2#记账凭证,市民族中学采购冰淇淋雪糕类13,160.00元,供应商广西露雪食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中贵港市民族中学的纳税人识别号为545X。贵港市民族中学的实际纳税人识别号为5X1。
2.2023年9月5#记账凭证,市民族中学采购冰淇淋雪糕类13,112.50元,供应商广西露雪食品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中贵港市民族中学的纳税人识别号为545X。贵港市民族中学的实际纳税人识别号为5X1。
3.2023年12月14#记账凭证,市民族中学采购磨浆副食品款445,204.20元,供应商贵港市源味磨浆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中贵港市民族中学的纳税人识别号为545X。贵港市民族中学的实际纳税人识别号为5X1。
以上1-3行为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专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审核原始凭证。
(一)2008年8月28日,贵港市民族中学(甲方)与广西申能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学生公寓楼热水系统,乙方负责安装,合同总价款为648,000.00元。2010年12月27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学生宿舍直供热水系统设备(增容)采购及安装合同书》,约定由乙方为甲方安装直供热水设备(增容),合同价款为275,000.00元。
(二)2014年1月17日,贵港市民族中学(甲方)与贵港市科集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贵港市民族中学热水供应系统转让及经营合同书》,约定,甲方原有热水系统以46万元转让给乙方接手管理经营,乙方在原热水供应系统的基础上投资36万元做改造。改造后系统交由乙方经营,乙方向学生收取热水使用费,不得高于38元/立方米。供热系统所需电费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每学期向甲方支付电费,同时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10,000.00元承包费(承包期为15年)。
(三)经检查,贵港市民族中学于2014年把原价值923,000.00元的直供热水系统转让给贵港市科集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接手管理经营,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备案(审批)(备案)。
(四)经查检,贵港市民族中学2022年、2023年度均未收到贵港市科集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交来的承包费(每年10,000.00元)。
以上(一)至(四)行为不符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你单位应立即整改,今后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要求,对出租、出借资产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或贵港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函告我局(会计和监督科)。